(2017)湘0103民初64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何浩宇与谢立新、宋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浩宇,谢立新,宋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6435号原告:何浩宇。被告:谢立新。被告:宋艳。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何浩宇诉被告谢立新、宋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原告何浩宇不能提供被告谢立新、宋艳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何浩宇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988元,全额退还原告何浩宇。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方群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姚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