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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2民初28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冯占东、刘淑梅与聂爽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占东,刘淑梅,聂爽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722民初2893号原告冯占东,男,1964年9月28日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公主岭市,现住吉林省长岭县。原告刘淑梅,女,1967年9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长岭县。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岳雪松,吉林显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聂爽,女,1993年6月20日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长岭县,现住吉林省前郭县。委托代理人张术立,吉林省松原市三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冯占东、刘淑梅与被告聂爽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原告诉称,我们是夫妻,冯建是我们的养子。2016年3月25日,冯建与聂爽经人介绍结婚。二原告向聂爽分三次共计支付彩礼17万元。2016年4月聂爽以外出打工为由离家出走,二原告与冯建均无法找到其住所。2017年1月19日,聂爽起诉要求离婚。冯建因二原告支付了大额钱财而婚事不成的双重压力下,精神恍惚,于2017年4月18日因意外死亡。被告以骗取钱财为目的,与冯建短暂结婚即离家出走,随即提出离婚,并因此造成二原告之子的死亡。现要求被告返还彩礼17万元。被告辩称,二原告索要彩礼诉讼主体不适格。我与冯建结婚确有彩礼,但不是17万元,且彩礼均用于共同花销。结婚后我们夫妻与二原告分家另过,在江苏生活定居,有暂住证。二原告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没有法律依据,请求驳回二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冯占东、刘淑梅属事实婚姻,系夫妻关系。冯建系二原告养子。2016年3月25日冯建与聂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7年4月18日冯建因意外死亡。2017年1月19日,聂爽起诉要求与冯建离婚。2017年3月8日聂爽诉冯建离婚案件开庭审理。庭审中,冯建同意离婚,要求聂爽返还彩礼11万元。聂爽不同意返还彩礼。冯建和聂爽双方认可2017年1月14日分居。双方认可彩礼:相亲过大礼2万元、装烟钱1万元、结婚过大礼12万元,冯建母亲刘淑梅给聂爽戴花钱1万元,聂爽母亲给冯建改口钱1万元。双方认可婚后彩礼花销:借给冯建父母2万元、冯建姐姐刘丽1万元,计3万元(冯建认可为聂爽返还的彩礼),买三金花13747元、家电9200元、婚纱500元、给冯建买衣服花1000元、给冯建父母买衣服花800元,购置其他结婚用品2000元、买行李花1700元,合计28947元。另双方认可共同生活期间在聂爽母亲处借款5000元、在聂爽姐姐聂娟处借款1万元,共计15000元(冯建认可为夫妻共同债务)。2017年4月25日,聂爽对(2017)吉0722民初514号离婚案件撤回起诉。上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陈述,长岭县光明乡光明村委会证明、证人证言、长岭县人民法院(2017)吉0722民初514号离婚案件卷宗材料等证据材料在卷为凭,属实无异。本院认为,冯建在与聂爽离婚案件诉讼过程中死亡,其要求聂爽返还彩礼的主张已不能实现。聂爽手中所余彩礼,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二原告以养父母的身份主张聂爽返还彩礼,遵循公平原则,应确定为法定继承纠纷为宜。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聂爽提出离婚及冯建同意离婚并要求返还彩礼的实际,对冯建的遗产分配适当照顾二原告的利益。借给冯建父母和冯建姐姐刘丽3万元,因冯建认可为聂爽返还的彩礼,应从彩礼中扣除。欠聂爽母亲和聂爽姐姐聂娟的15000元,冯建认可为夫妻共同债务,考虑债权人是聂爽近亲属,应在彩礼中预留给聂爽,由聂爽偿还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聂爽给付原告冯占东、刘淑梅继承冯建的遗产份额35000元。此款限判决生效后付清。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中的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3700元,由二原告负担3025元,由被告负担6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景富人民陪审员  杨 洋人民陪审员  张明湖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金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