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7执保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邢自杰与杜秉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自杰,杜秉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7执保38号申请人:邢自杰,男,汉族,1950年7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泌阳县。被申请人:杜秉杰,男,汉族,1997年7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社旗县。本院在执行邢自杰与杜秉杰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立案执行后,依法扣押被申请人杜秉杰驾驶的豫R×××××小型轿车,冻结申请人邢自杰银行存款伍万元,并依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豫1327执保3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生效审判长 詹兴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史艳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