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81民初65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伊川县源融塑料有限公司与刘延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川县源融塑料有限公司,刘延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民初6539号原告:伊川县源融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鸣皋镇中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9699957569G。法定代表人:姜站虎。委托诉讼代理人:姬伊明,该公司职工。被告:刘延令,男,196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原告伊川县源融塑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延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伊川县源融塑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伊川县源融塑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伊川县源融塑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伊川县源融塑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建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省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