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6民初23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杨名松与安阳美年大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名松,安阳美年大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6民初2360号原告:杨名松,男,197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延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小然,河南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阳美年大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富泉街与朝阳路交叉口东北角。法定代表人:胡荷萍。原告杨名松与被告安阳美年大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杨名松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名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名松撤诉。案件受理费4078元,减半收取计2039元,由原告杨名松负担。审判员 李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原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