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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民辖终4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茂名市城区沃拓电器商行、谭咏文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茂名市城区沃拓电器商行,谭咏文,中山市横栏镇莱博尔灯饰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民辖终4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茂名市城区沃拓电器商行,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建设路装饰材料批发市场*栋***号。主要负责人:谭咏文,女,198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上诉人(原审被告):谭咏文,身份情况同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市横栏镇莱博尔灯饰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六沙村西一街***号首层之一。主要负责人:吴伟城,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彩仪,广东松楠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茂名市城区沃拓电器商行(以下简称沃拓商行)、谭咏文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横栏镇莱博尔灯饰厂(以下简称莱博尔厂)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7)粤2072民初39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沃拓商行、谭咏文共同上诉称: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两被告的住所地均在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涉案的《订购合同》是由莱博尔厂的主要负责人吴伟城带到谭咏文经营的沃拓商行签订的,虽然《订购合同》第九条第一款约定:“因本合同所发生的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甲乙任何一方可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但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法定的强制性规定,不受《订购合同》第十九条第一款的约束,依法本案应由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管辖。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的,加重对方责任了,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涉案合同是莱博尔厂提供的格式合同,谭咏文对合同第九条第一款并没过目,合同对方当事人也未向谭咏文解释,故该条款无效。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莱博尔厂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双方在签订《订购合同》时已经明确约定如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同意由莱博尔厂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协议管辖的法定构成要件,应认定为合法有效。根据莱博尔厂的工商登记资料显示,其住所地在中山市横栏镇,属原审法院的辖区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沃拓商行、谭咏文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苏庆添审判员  何亚成审判员  秦 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温宇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