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24执1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山西繁峙农村商业银行与梁某某、王某某、李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繁峙农村商业银行,梁某某,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924执130号申请执行人山西繁峙农村商业银行,住所繁峙县石龙西街113号,法定代表人宋俊拴。被执行人梁某某,男,1957年7月11日生,汉族,繁峙县柏家庄乡辛庄村人。被执行人王某某,女,1957年12月22日生,汉族,繁峙县柏家庄乡辛庄村人。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66年2月18日生,汉族,繁峙县砂河镇曹家寨村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繁峙农村商业银行与被执行人梁某某、王某某、李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进行查控,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财产,本院已穷尽被执行人的可执行财产查控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文波审判员 李泽青审判员 李景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屹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