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3执3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马华涛与被申请人马卫、王振等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华涛,马卫,王振,马天朝,王振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3执388号申请执行人:马华涛,男,196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马卫,男,198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振,男,198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马天朝,男,196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振刚,男,196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7)陕0503民初39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各项损失共计600.2元;案件受理费25元及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审查后立案受理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马天朝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本院遂扣划马天朝银行存款675.2元,收取执行费50元,下余625.2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受偿。现本案执行标的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503民初3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弥继峰审判员 冯继忠审判员 张晓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