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8民初38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孔西亚与朱远远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西亚,朱远远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28民初3853号原告:孔西亚,男,198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现住河南省鹿邑县。被告:朱远远,男,198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原告孔西亚与被告朱远远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孔西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远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孔西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8万元,利息25.84万元(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7年8月22日,以后利息另计)。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23日,被告朱远远向陈博借款68万元,双方约定月息2分,未约定还款期限。2017年4月11日,经被告朱远远及陈博书面同意,上述借款及利息的债权转让给原告。2017年7月10日,原、被告达成还款协议,协议约定被告于2017年8月1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但被告至今未履行。被告朱远远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及认定如下:1.借条、收据、借款协议各一份,证明2016年1月23日被告朱远远向陈博借款68万元,利息为月息2分,陈博向被告朱远远交付了借款,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2.债权转让协议书一份,证明2017年4月11日经陈博与被告朱远远协议约定,陈博将对朱远远的68万元债权本息转让给原告。3.调解协议书一份,证明2017年7月10日,原、被告签订还款协议,约定本案的借款68万元及利息21.76万元(按月息2分计算到2017年5月23日,以后利息另计),合计89.76万元,被告承诺于2017年8月10日之前还清。被告朱远远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经审查,对原告提供的以上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朱远远未提交证据。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6年1月23日,被告朱远远与陈博签订借款协议,约定被告朱远远向陈博借款68万元,借款利率为月利率2%。陈博向被告朱远远交付借款后,朱远远出具借条及收据各一份。2017年4月11日,被告朱远远与陈博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协议书约定陈博自愿将对朱远远的68万元的债权本息转让给原告孔西亚。2017年5月9日,被告朱远远在上述借款协议、借条、收据及债权转让协议书上签字同意转让债权。2017年7月10日,原告孔西亚与被告朱远远达成调解协议,约定朱远远自愿于2017年8月10日之前归还原告孔西亚借款本金68万元,利息21.76万元(按照月息2分计算至2017年5月23日,以后另行计算至还清为止),本息合计89.76万元。其后,被告未按照协议期限偿还,原告诉来本院。本院认为,被告朱远远向陈博借款并出具借条收据事实清楚,双方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在债务履行过程中,被告朱远远与陈博签订债权转让协议,陈博将对被告朱远远的68万元债权本息转让给原告孔西亚,被告朱远远在相关借款手续及债权转让协议上签字同意转让,自接到债权转让通知之日起,被告朱远远应向原告孔西亚偿还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原告孔西亚与陈博在借款协议中虽没有约定借款期限,但债权转让后,原告孔西亚与被告朱远远2017年7月10日达成的调解协议中约定于2017年8月10日之前偿还借款本息。被告朱远远应按照协议中的还款期限履行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关于借款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被告朱远远与陈博在借款协议中约定的借款利率为月利率2%,利率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应按照约定的利率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按照借款本金68万元,月利率2%,自2016年1月23日计算至2017年8月22日,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为25.84万元,以后利息另计。综上所述,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8万元及利息25.84万元(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7年8月22日,以后另计),本息合计93.84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七十九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远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孔西亚借款本金68万元,利息25.84万元(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7年8月22日,以后另计),本息合计93.84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92元,由被告朱远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汲留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高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