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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4民初30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4民初3072号原告:马鞍山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法定代表人:谢业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震,男,197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法定代表人:卢本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男,1977年9月23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安徽省马鞍山花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春,安徽致臻律师事所务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鞍山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鞍山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56元,减半收取计178元,由原告马鞍山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江玉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