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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执53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分行与杨传江周成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分行,杨传江,周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1执53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分行,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白岩路81号。组织机构代码90790388-1。法定代表人:雷成亮,行长。被执行人:杨传江,男,汉族,1979年8月30日生,住重庆市奉节县。被执行人:周成,女,汉族,1982年1月19日生,住重庆市奉节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万法民初字第1087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分行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92490.88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杨传江、周成名下位于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竹枝路162-1号B5幢3-13-2房屋(产权证号301房地证2013字第055**号),被执行人长期外出,室内情况不明,暂无法处置。此外,未调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处置房屋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杨传江、周成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熊 军审判员 陈 梅审判员 全拥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苏冬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