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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13民初27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随州市建龙矿业有限公司与七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随州市建龙矿业有限公司,七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3民初2725号原告:随州市建龙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随县吴山镇菜牛场新集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黄星,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七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白云南路10号。法定代表人:刘昭义,职务:总经理。原告随州市建龙矿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七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受理立案。随州市建龙矿业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6月21日,原告与被告下属工程项目部签订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承建的“贵阳市孔学堂重建项目”提供石材,约定了结算方式及违约金计算标准,后双方又签订了两份补充协议,原告即向被告供货。经原、被告双方对帐确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货款总额为2589193.62元,但被告只支付了988000元,其余1601193.62元未支付,原、被告于2016年11月15日就供货量达成确认,扣除未能确认的弹石价款后,被告仍欠原告1426228.44元,虽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未支付,故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及违约金,并承担诉讼费用。七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双方在签订《孔学堂重建项目石材采购合同》中已协议由原告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因此,申请人特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向本院提出异议,要求本案依法移送至原告所在地好即湖北省随州市随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双方在所签订合同中明确约定管辖法院,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为湖北省××随县,故本案应当移送湖北省随州市随县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湖北省随州市随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一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潘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