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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02民初31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戴建清与湖南韵丰医药有限公司、李坚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建清,湖南韵丰医药有限公司,李坚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02民初3147号原告:戴建清,女。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凯,湖南百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韵丰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法定代表人:李坚,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坚,女。原告戴建清与被告湖南韵丰医药有限公司、李坚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戴建清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建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建清撤诉。本案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戴建清负担。审 判 员  吴金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喻晓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