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23民初30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四川鑫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叶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鑫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叶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23民初3053号原告:四川鑫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光辉。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振辉。被告:叶标。原告四川鑫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叶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四川鑫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鑫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四川鑫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赖 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瑞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