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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03执恢2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何志茂、何志荣与被执行人杨艳君、杨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103执恢222号申请执行人:何志茂,男,196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何志荣,男,196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艳君,女,194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北平,男,194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何志茂、何志荣与被执行人杨艳君、杨北平民间借贷纠纷的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4)永冷民初第88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4)永冷民初第88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