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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3执4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207)执460 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仓信用社与被执行人金台区陈仓镇进新村第二村民小组、王群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仓信用社,金台区陈仓镇进新村第二村民小组,王群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460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仓信用社,组织机构代码91610303709928631T。被执行人:金台区陈仓镇进新村第二村民小组,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陈仓镇进新村。被执行人:王群英,男性,汉族,1971年10月17日出生,住宝鸡市金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金民初字第0140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尚未完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金台区陈仓镇进新村第二村民小组、王群英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296748.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侯虎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段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