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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381执8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宁德忠与宣威市靖外建筑材料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德忠,宣威市境外建筑材料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381执840号申请执行人宁德忠,男,1964年9月28日生,汉族,宣威市人。被申请执行人宣威市境外建筑材料厂。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职务:矿长。关于宁德忠申请执行宣威市境外建筑材料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宣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0月9日作出宣劳人仲案【2014】调字第237号仲裁调解书,确定由宣威市境外建筑材料厂偿还申请人人民币166500元。该判决书发生效力后,因宣威市境外建筑材料厂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宁德忠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宁德忠与被执行人宣威市境外建筑材料厂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宣威市境外建筑材料厂于2017年11月15日前给付申请人宁德忠人民币20000元。二、被执行人宣威市境外建筑材料厂于2018年4月30日前给付申请人宁德忠人民币20000元,同年6月30日前给付清。三、申请执行费2398元由宣威市境外建筑材料厂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原调解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荣雷审判员  安 敏审判员  钱 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晏 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