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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102执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张自成、肖利君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自成,肖利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02执96号申请执行人:张自成,男,196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八步区。委托代理人:钟晨,广西桂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钧,广西桂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肖利君,女,198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委托代理人:苏达池,广西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邱碧群,广西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张自成与被执行人肖利君关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贺州市初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贺八民一初字第5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四查”查银行、查土地、查房产、查车辆均无财产,且申请人没有提供财产线索,经与执行申请人核实本案的执行调查结果,申请人同意本案进入无财产执行专项管理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 宇审判员 梁国栋审判员 周成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虞始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