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4民初15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安县支行与韩秋林、王杏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安县支行,韩秋林,王杏梅,傅耀光,安玉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424民初153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安县支行,住所地:成安县迎宾大街路西。负责人:任春霞,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社平,公司员工。被告:韩秋林,男,1963年6月3日生,汉族,住成安县。被告:王杏梅,女,1957年1月6日生,汉族,住成安县。韩秋林、王杏梅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丽涛,男,1983年1月1日生,汉族,住成安县,系韩秋林、王杏梅儿子。被告:傅耀光,男,1954年6月28日生,汉族,住成安县。被告:安玉萍,女,1956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成安县。傅耀光、安玉萍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剑波,男,1983年7月29日生,汉族,成安县,系傅耀光、安玉萍儿子。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安县支行与被告韩秋林、王杏梅、傅耀光、安玉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安县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要求:1.判令被告韩秋林、王杏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88830.08元,利息、罚息、复利合计9891.3元(利息、罚息、复利计算到至2017年7月3日),以后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被告偿还完毕借款日止;2.判令被告韩秋林、王杏梅赔偿原告律师费3000元;3.判令原告对被告傅耀光、安玉萍位于成安县富康路西侧广电局北的房产变卖、拍卖所得在被告韩秋林、王杏梅上述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诉讼费四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0月21日,原告与被告韩秋林、王杏梅签订了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约定授信额度为130万元,并约定了额度存续期、担保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同日,原告与被告傅耀光、安玉萍签订了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被告傅耀光、安玉萍以其位于成安县富康路西侧广电局北的房产对被告韩秋林、王杏梅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向被告韩秋林发放了130万元借款,之后被告仅偿还部分本息,共拖欠原告本金188830.08元及利息。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韩秋林、王杏梅截止到2017年7月3日欠原告本金188830.08元,利息、罚息、复利合计9891.3元,自2017年11月1日起至2018年11月30日每月还5000元,剩余部分于2018年12月31日前全部还清(包括截止到2018年12月31日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复利);二、被告韩秋林、王杏梅支付原告律师费3000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4326元,减半收取2163元,由被告韩秋林、王杏梅承担。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金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佳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