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5执1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徐立军与孙艳福、张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立军,孙艳福,张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25执146号申请执行人徐立军,男,汉族,住明水县。被执行人孙艳福,男,汉族,住明水县。被执行人张叶,女,汉族,现住明水县。申请执行人徐立军与被执行人孙艳福、张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立武审判员 王志春审判员 任立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世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