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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3101民初16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湖南湘西财信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与肖江霞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湘西财信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肖江霞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3101民初1650号原告:湖南湘西财信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地址:吉首市人民中路砂子坳州体育中心田径场正对面北段1-2层。法定代表人:斯洪标,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志浩,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鲍海雄,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肖江霞,女,汉族,1975年10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吉首市。原告湖南湘西财信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肖江霞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立案。原告湖南湘西财信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湖南湘西财信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湘西财信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64元,减半收取计1132元,由原告湖南湘西财信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蒋卫清审 判 员  徐 君人民陪审员  杨 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王 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