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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5民初48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姜某、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孙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5民初4857号申请人:姜某,男,成年,汉族,居民。被申请人:孙某,男,成年,汉族,居民。申请人姜某与被申请人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姜某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查封被申请人孙某名下的大众桑塔纳轿车;或冻结被申请人孙某名下的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万元。申请人姜某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姜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孙某名下的大众桑塔纳轿车,期限为二年。二、冻结被申请人孙某名下的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万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常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