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5民初48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姜某、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孙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5民初4857号申请人:姜某,男,成年,汉族,居民。被申请人:孙某,男,成年,汉族,居民。申请人姜某与被申请人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姜某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查封被申请人孙某名下的大众桑塔纳轿车;或冻结被申请人孙某名下的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万元。申请人姜某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姜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孙某名下的大众桑塔纳轿车,期限为二年。二、冻结被申请人孙某名下的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万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常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