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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5民初字18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鄢少洋判决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鄢少洋,顿德江,周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沙市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9005民初字1892号原告:鄢少洋,男,生于1990年1月18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华禄,潜江市西大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顿德江,男,生于1971年11月2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被告:周雷,男,生于1989年7月17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沙市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玉桥小区**栋6门。主要负责人:邱军,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田民,湖北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鄢少洋与被告顿德江、周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沙市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鄢少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华禄,被告顿德江、周雷,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田民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鄢少洋向本院提起诉讼,主张其损失共计48911.63元,其中医疗费13810.1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20元、营养费2970元、误工费12780.76元、护理费12780.76元、交通费11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鉴定费750元(含鉴定书制作费50元);请求:1、首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内赔偿,再不足部分由被告顿德江、周雷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优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2、诉讼费由三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28日17时许,被告周雷无驾驶证驾驶皖XXXX**号(未悬挂号牌)宗申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原告鄢少洋乘坐于驾驶室工具箱处)由潜江市白鹭湖管理区往白鹭湖管理区田阳办事处方向行驶至田阳办事处7队路段临时停车,遇被告顿德江驾驶其所有的鄂XXXX**号东风牌轻型普通货车在超越被告周雷临时停放的摩托车时,货车右侧挡板将乘坐在摩托车驾驶室工具箱左侧处的原告鄢少洋右手挂伤。事故发生后,被告周雷向公安机关报案,在公安机关到达现场时,因当时原告鄢少洋与被告周雷、顿德江误判原告鄢少洋的伤情并不严重拟自行协商解决纠纷,故未要求公安机关处理。同日,原告鄢少洋入荆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9天,并在臂从麻醉下行清创+神经血管吻合术。出院记录载明“1、右中、环指碾压伤,2、右环指桡侧指固有神经及动脉断裂伤”。2016年12月29日,原告鄢少洋的伤情经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误工时间为出院后90天、护理时间及营养时间均为出院后60天。被告顿德江于2016年5月13日为其所有的鄂XXXX**号货车向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其中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为300000元且不计免赔率;交强险保险期间为2016年5月14日至2017年5月13日,商业三者险保险期间为2016年5月20日至2017年5月19日。被告顿德江辩称,1、对原告鄢少洋所诉的交通事故的发生经过及车辆投保情况均无异议;2、被告顿德江为鄂XXXX**号货车向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原告鄢少洋的损失应由且能由被告保险公司予以赔偿,被告顿德江已垫付原告鄢少洋各项费用10000元,该费用应予返还。被告周雷辩称,对原告鄢少洋所诉的交通事故的发生经过及鄂D8V4**号货车投保情况均无异议。被告保险公司辩称,1、本案并非交通事故,本案虽有公安机关报警记录,但无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机关报警记录载明原告鄢少洋系右手中指等部位“挂伤”,但法医鉴定意见书分析说明事项载明原告鄢少洋系右手中、环指“碾压伤”。2、若本案系交通事故,被告周雷在此事故中无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且未按规定停放车辆,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存在过错,应承担交通事故责任。3、对法医鉴定意见书有异议,其误工、护理时间均过长,建议人民法院认定误工时间60天,护理时间9天,出院记录和诊断证明未载明原告鄢少洋需加强营养,营养时间不应认定,如人民法院认定营养费,建议按每天30元计算。4、原告鄢少洋的请求金额过高,其中:非医保医疗费不应由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即医疗费应扣除10-15%的非医保费用,建议医疗费为12429.0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过高,应按每天50元计算;误工费过高,原告鄢少洋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建议按居民服务业标准计算误工费;护理费过高,建议以居民服务业标准按住院天数计算护理费;交通费过高,且交通费票据均为手撕票据,并非机打票据,其金额由人民法院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应支持,原告鄢少洋的伤情并不构成残疾,且并不严重。4、被告顿德江向被告保险公司投保商业三者险时,被告保险公司已明确告知被告顿德江责任免除事项中含诉讼费,另依据交强险保险条款,被告保险公司亦不应负担诉讼费,故本案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不应由被告保险公司负担。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即对原告鄢少洋所诉的被告顿德江的鄂XXXX**号货车的投保情况予以确认。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分析认定如下:1、关于本案是否为交通事故的认定。庭审中,原告鄢少洋与被告顿德江、周雷对下列事实陈述一致:1)事发时,被告周雷驾驶的摩托车停靠公路右侧,被告顿德江同向在后方超越摩托车;2)公路较窄,事发时,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行人较多;3)被告顿德江驾驶货车在绕行超越被告周雷停放的摩托车时,货车右侧尾部挡板挂住摩托车驾驶室左侧部位,摩托车的车棚被挂歪;4)事发后,被告顿德江未查觉事故继续往前行驶,被告周雷发现情况后追赶被告顿德江四、五十米后将被告顿德江拦停并返回现场。原告鄢少洋与被告周雷另一致陈述:1)被告周雷驾驶的摩托车后载西瓜,因有人购买西瓜,被告周雷便临时停车;2)原告鄢少洋自乘摩托车后至事故发生时一直坐在摩托车驾驶室工具箱左侧;原告鄢少洋另陈述,事发时,其左手放于车厢前横梁处,右手放于车棚左侧前支架处。另外,1)证人简传武出庭作证的证词证明事发当日发生了交通事故,当时,原告鄢少洋的手受伤并流血;2)公安机关处警情况载明“派出所出警现场后,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3)本案作为民事案件,医院病历及法医鉴定意见书虽载明原告鄢少洋系碾压伤,但只系医学认定,并不能排除原告鄢少洋系挂伤或挤压伤或撞伤。综上,上述事实,能证明原告鄢少洋与被告顿德江、周雷在2016年8月28日17时许发生了道路交通事故,故对原告鄢少洋所诉交通事故的发生经过,予以确认。2、被告保险公司对法医鉴定意见书虽有异议,但不申请重新鉴定,对该法医鉴定意见书,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并确定误工时间99天、护理时间69天、营养时间69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并参照2017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计算,原告鄢少洋因此次交通事故遭受的经济损失共计32341.15元,其中医疗费13810.1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20元(80元/天×9天)、营养费2070元(30元/天×69天)、误工费8863.47元(32677元/年÷365天/年×99天)、护理费6177.57元(32677元/年÷365天/年×69天)、交通费700元(酌定)。此外,原告鄢少洋支付法医鉴定费750元(含鉴定书制作费50元)。事故发生后,被告顿德江已垫付原告鄢少洋各项费用10000元。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本案当事人在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中承担的责任问题;2、原告鄢少洋的损失核算的问题;3、原告鄢少洋的损失如何赔偿问题。针对上述争议焦点,评判如下:1、关于本案当事人在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中承担的责任问题。被告顿德江驾驶机动车在绕行超越被告周雷临时停放的摩托车时,未仔细观察路面,在未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超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是造成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过错原因,应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周雷无驾驶证驾机动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驾驶货运机动车载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道路上临时停车时,妨碍了其他车辆通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是造成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过错原因,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鄢少洋的行为与损害后果无因果关系,不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结合被告顿德江、周雷在本案中的过错程度,本院酌定被告顿德江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70%的责任,被告周雷承担30%的责任。2、关于原告鄢少洋的损失核算的问题。关于原告鄢少洋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其可以参照本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即每天80元。关于原告鄢少洋主张的营养费,其以99天按每天30元计算,天数与法医鉴定意见不符,应以69天按每天30元计算。关于原告鄢少洋主张的误工费,其以建筑业标准计算,虽原告鄢少洋提交了潜江市大和装饰工资表,但未提交该单位营业执照、工作证明,且工资表仅有3人工资,工资亦均达成交纳个人所得税标准,而未提交纳税证明,故其以建筑业计算误工费的依据不足,其误工费以居民服务业(32677元/年)标准计算为宜。关于原告鄢少洋主张的护理费亦以建筑业为标准计算,其未提交护理人收入证据,其护理费应以居民服务业(32677元/年)标准计算。关于原告鄢少洋主张的交通费,该交通费票据虽系正式票据,但票据多数连号,多数单张票据为100元定额票据,存在瑕疵,但原告鄢少洋受伤后必然产生交通费,其交通费由本院根据原告鄢少洋的就医地点、时间、次数酌定为700元。关于原告鄢少洋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因原告鄢少洋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并未受伤致残,对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关于被告保险公司抗辩赔偿的医疗费中应扣除非医保费用的理由,因无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保险公司抗辩原告鄢少洋不存在营养费的抗辩理由,虽出院记录及诊断证明均无原告鄢少洋需加强营养的记载,但鉴定意见书载明原告鄢少洋“伤后住院时间很短,出院后尚不能正常劳动、工作,生活五项中部分不能自理,并需加强营养”,故本院对原告鄢少洋需加强营养的事实予以认定,对被告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本院依法不予采纳。综上,原告鄢少洋主张的损失超出本院认定金额的,本院依法不予支持。3、关于原告鄢少洋的损失如何赔偿问题。被告顿德江、周雷共同过错行为侵害了原告鄢少洋的健康权,对因此给原告鄢少洋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鉴于被告顿德江为鄂XXXX**号货车向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被告保险公司应首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鄢少洋的损失。原告鄢少洋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的损失16600.11元(医疗费13810.1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20元+营养费2070元)已超出该限额项下10000元的赔偿限额,被告保险公司在该限额项下赔偿原告鄢少洋10000元。原告鄢少洋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的损失15741.04元(误工费8863.47元+护理费6177.57元+交通费700元)未超出该限额项下110000元的赔偿限额,被告保险公司在该限额项下赔偿原告鄢少洋15741.04元。综上,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鄢少洋经济损失共计25741.04元(10000元+15741.04元)。原告鄢少洋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损失6600.11元(32341.15元-25741.04元),由被告顿德江、周雷按交通事故责任比例分担。鉴于被告顿德江向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其应赔偿部分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内按被告顿德江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比例予以赔偿,即赔偿4620.08元(6600.11元×70%)。综上所述,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鄢少洋30361.12元(25741.04元+4620.08元)。被告周雷按其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比例赔偿原告鄢少洋1980.03元(6600.11元×30%)。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的负担问题不属于当事人争议的范围,应由本院依法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沙市支公司赔偿原告鄢少洋经济损失30361.12元(被告顿德江垫付的10000元,此款由本院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沙市支公司赔偿给原告鄢少洋的30361.12元中扣除,返还被告顿德江);二、被告周雷赔偿原告鄢少洋经济损失1980.03元;三、驳回原告鄢少洋的其他诉讼请求。上列具有给付金钱内容的事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3元,减半收取计511.50元,由被告顿德江负担350元,被告周雷负担161.50元;鉴定费750元,由被告顿德江负担500元,被告周雷负担2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传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苏惠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