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1民初71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上海治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江苏吉惠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鹿琪亚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治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吉惠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鹿琪亚
案由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1民初7139号原告:上海治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光华路***号*幢*****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MA1GB2WL4K。法定代表人:马启武,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鑫,上海山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吉惠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沪东路99-2-19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MA1MHK2F1B。法定代表人:鹿琪亚,执行董事。被告:鹿琪亚,男,198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原告上海治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吉惠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鹿琪亚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原告上海治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治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治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7510元,减半收取计1375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8755元,由上海治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韩振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鹯·?PAGE?-2-?··?PAGE?-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