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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4执终21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石德俊、安驰达科技(天津)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德俊,安驰达科技(天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4执终2171号申请执行人石德俊。被执行人安驰达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王庆坨镇大柳子村。法定代表人:胡光文,职务,经理。案由: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申请执行人石德俊与被执行人安驰达科技(天津)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津0114民初35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执行: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65591元。本案受理后,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房产、银行存款、证券登记信息。执行中,本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表示本案可延期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上事实,有谈话笔录、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已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津0114执2171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上述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文歧审判员  程学江审判员  王建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树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