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4民初46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冷相念与冷成满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相念,冷成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4民初4680号原告:冷相念,男,1964年7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兰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华峰,苍山卞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冷成满,男,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兰陵县。原告冷相念与被告冷成满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2017年10月26日,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冷相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冷相念负担。审 判 长 崔荣涛人民陪审员 李昌生人民陪审员 陈从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永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