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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6执11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湖里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蒋大碧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里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蒋大碧,高保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6执11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里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蒋大碧(化名“唐晓燕”),女,197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来厦暂住湖里区台湾街。被执行人:高保云,男,198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本院在执行湖里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蒋大碧、高保云罚金执行一案中,经查蒋大碧、高保云名下房产车辆存款信息,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债权为罚金81700元暂未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唐雪阳代理审判员  曾莉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剑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