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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3刑初9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902号吕文章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文章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103刑初902号公诉机关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文章,男,1985年1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81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宣威市,住云南省宣威市海岱镇德来村委会上河村**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一看守所。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刑诉(2017)9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文章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依法指派检察员代来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文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吕文章在昆明市盘龙区教苑宾馆门口盗窃被害人顾某某的锡特牌电动自行车后销赃。同日19时许,被告人吕文章在昆明市盘龙区穿金路龙泉酒店院内盗窃得被害人赵某某的台铃牌电动自行车一辆。同日23时许,被告人吕文章在昆明市盘龙区裕通宾馆被民警抓获。起获的被盗电动车已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的两辆电动自行车共计价值人民币28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文章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说明,被害人报案及陈述材料,物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意见书及被告人吕文章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文章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且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吕文章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吕文章犯罪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后果以及归案后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吕文章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2日起至2017年12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扣押的赃款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秦冬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尤 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