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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执5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相城区望亭镇城铁钢架租赁站与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相城区望亭镇城铁钢架租赁站,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执527号申请执行人相城区望亭镇城铁钢架租赁站,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华阳村锦阳路。法定代表人段培星。被执行人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许关分区大同路10号。法定代表人严进喜。相城区望亭镇城铁钢架租赁站与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渭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渭仲字第3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相城区望亭镇城铁钢架租赁站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住所地在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辖区内,本案由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行更为有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提级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及参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执行工作统一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渭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渭仲字第30号裁决书由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行。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蒋 琦审 判 员  吴宏康审 判 员  边敬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步允超书 记 员  徐 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