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2执48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张峰与包邓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峰,包邓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2执4807号申请执行人张峰,男,1988年2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被执行人包邓娇,女,1972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关于张峰与包邓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皋搬民初字第12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被告娄波、包邓娇偿还2014年12月30日向原告张峰的借款97000元;二、被告包邓娇偿还2014年12月30日向原告张峰的借款50000元。以上一二项,均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履行。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娄波、包邓娇负担。(该款原告已垫付,两被告于履行上述款时一并给付原告)。因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由程存存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50000元,案件受理费3300元,执行费650元(未预交)。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10月26日,申请执行人张峰以遗漏执行主体为由书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皋搬民初字第12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君代理审判员 周志刚代理审判员 朱无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