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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22民初63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行、日照市岚山志达水产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行,日照市岚山志达水产食品有限公司,于开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2民初6313号申请人: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行,住所地莒县振兴东路29号。负责人:张金泉,该行行长。被申请人:日照市岚山志达水产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童海北路.法定代表人:于开志,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于开志,男。申请人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行与被申请人日照市岚山志达水产食品有限公司、于开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行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日照市岚山志达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日照岚山区童海北路该公司院内的土地使用权;查封被申请人日照市岚山志达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日照岚山区童海北路该公司院内的房屋所有权;查封被申请人于开志名下的位于日照市东港区市直二区城建花园026号020的房产一处。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日照市岚山志达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日照岚山区童海北路该公司院内的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三年。二、查封被申请人日照市岚山志达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日照岚山区童海北路该公司院内的房屋所有权,查封期限三年。三、查封被申请人于开志名下的位于日照市东港区市直二区城建花园026号020的房产一处,查封期限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 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严晓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