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322财保1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郑刚、淄博昌益欣业经贸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刚,淄博昌益欣业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2财保120号申请人:郑刚,男,198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高青县。被申请人:淄博昌益欣业经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5533549255。住所地:高青县县城北环路以南、西一路东侧1#。申请人郑刚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淄博昌益欣业经贸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及土地予以查封。高青县民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郑刚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淄博昌益欣业经贸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及土地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保全价值在1600万元以内。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郑刚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兆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晓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