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民终11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苗平荣、李荣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苗平荣,李荣,顾文利,顾志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民终11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苗平荣,女,197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荣,女,197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原审被告:顾文利,男,196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现无固定住所。原审被告:顾志鹏,男,199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上诉人苗平荣与被上诉人李荣、原审被告顾文利、顾志鹏民间借贷一案,因不服淇县人民法院(2016)豫0622民初18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淇县人民法院(2016)豫0622民初189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淇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苗平荣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93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郭 琳审判员 甄瑛歌审判员 骆慧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