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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3执3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十堰和兴茂源典当有限公司与卜文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十堰和兴茂源典当有限公司,卜文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03执332号申请执行人:十堰和兴茂源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人民中路58号。法定代表人:吴晓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卜文志,男,汉族,1975年4月14日出生,住十堰市张湾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十堰和兴茂源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卜文志民间借贷纷一案中,本院(2016)鄂0303民初11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十堰和兴茂源典当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为:一、支付借款240000元;二、负担案件受理费2825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十堰和兴茂源典当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终结(2017)鄂0303执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喻平二Ο一七年十月二十六书记员  沈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