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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12执24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舒家富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舒家富,郑文权,厦门港远运输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12执24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滨西路9号大西洋中心25-27层,组织机构代码:X1212659-1。法定代表人:程凤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成再、梁素,广东恒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舒家富,男,1970年8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被执行人:郑文权,男,汉族,1968年8月15日出生,住湖北省洪湖市,被执行人:厦门港远运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祥平街道阳翟村。法定代表人:陈昆明,总经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与被告舒家富、郑文权、厦门港远运输发展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8日作出的(2015)同民初字第24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于2016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舒家富、郑文权、厦门港远运输发展有限公司支付11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4月27日起计算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案件告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于2017年5月发出执行裁定书。2.本院自2016年11月起多次通过厦门市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及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包含银行存款、不动产权属情况、车辆权属情况、有价证券持有情况等),查明被执行人舒家富、郑文权仅有极少量银行存款不足清偿债务,厦门港远运输发展有限公司无银行账户;三被执行人无任何车辆、房产、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冻结了舒家富和郑文权的银行账户,并对郑文权全部账户存款进行扣划。3.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舒家富、郑文权、厦门港远运输发展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舒家富、郑文权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同时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决定书。上述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本院于2017年10月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律师,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短期内无法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康平审判员  许书武审判员  许金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佳元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