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申5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严兰珍诉严莉娜赡养费纠纷一案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严某1,严某2,席某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申57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严某1,女,195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严某2,女,197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席某,女,1978年6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再审申请人严某1因与被申请人严某2、席某赡养费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民初2701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严某1申请再审称,其在家中摔伤后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远远高于调解书所确认的金额,且调解内容遗漏了护理费和医疗费。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申请再审。被申请人共同辩称,不同意申请人的再审理由,申请人已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说明其已认可调解协议内容。故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再审申请,必须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本案申请人系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的法律后果。况且,在原审审理过程中,申请人还聘请了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现再审申请人并无证据显示该调解违反了自愿原则;同时,申请人也无证据证明该调解协议内容违法的情形。故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严某1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谷玉琴代理审判员 潘明奇审 判 员 顾恩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晓舟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