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04民初13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章志华与被告邓西海、李晓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志华,邓西海,李晓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04民初1350号原告:章志华,男,197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天门市人,住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公民身份号码4290061970********。被告:邓西海,男,196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天门市人,住荆门市掇刀区军马场1路怡景新城荷园**栋****室,公民身份号码4290061968********。被告:李晓群,女,1966年1月5日出生,汉族,天门市人,住荆门市掇刀区军马场1路怡景新城荷园**栋****室,公民身份号码4290061966********。原告章志华与被告邓西海、李晓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原告章志华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章志华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志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92元,减半收取3496元,由原告章志华负担。审判员 邹艳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澜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