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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执59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苏丹、许云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丹,许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02执5928号申请执行人:苏丹,男,198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许云龙,男,197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申请执行人苏丹与被执行人许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302民初988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许云龙位于兰山区荣盛华府××,××室的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被执行人许云龙位于兰山区北城新区滨河阳光××室的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三、查封被执行人许云龙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台湾城××至××房产共计16套,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 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德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