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执保1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西安市雁塔恒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群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雁塔恒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群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保180号申请人西安市雁塔恒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张群智,男,汉族。申请人西安市雁塔区与被申请人张群智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作出(2017)陕0113财保14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本申请人张群智名下位于西安市临潼区骊山街办银桥大道西侧澜泊湾4幢1单元8层10801号房屋一套,并于2017年10月25日移送执行。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2017)陕0113财保140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西安市��潼区房地产管理所,该所已协助本院办理查封登记。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3执保180号案保全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宝平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艳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