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4执12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邹棋凡、XX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棋凡,XX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4执1203号申请执行人:邹棋凡,男,1992年4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XX寿,男,199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申请执行人邹棋凡与被执行人XX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作出(2017)闽0304民初3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2017年10月26日,申请执行人邹棋凡以被执行人有和解意向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闽0304执120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兆銮审判员 黄 震审判员 郑志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执行员 张盛鑫书记员 蔡海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