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136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青岛湛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莉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湛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莉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13661号原告:青岛湛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江山南路333号12号楼1单元102室。法定代表人:柏越,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静,山东琴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童,山东琴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莉明,女,198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原告青岛湛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莉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青岛湛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78元,减半收取计89元,由青岛湛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亚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