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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4执15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潘兆芹与韩旭物权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兆芹,韩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4执1597号申请执行人:潘兆芹被执行人:韩旭本院在执行潘兆芹与韩旭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潘兆芹申请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204民初267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丽娟审 判 员  闫 伟审 判 员  张亚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尹佳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