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4执15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潘兆芹与韩旭物权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兆芹,韩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4执1597号申请执行人:潘兆芹被执行人:韩旭本院在执行潘兆芹与韩旭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潘兆芹申请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204民初267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丽娟审 判 员 闫 伟审 判 员 张亚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尹佳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