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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2民初36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段成达与鞠爱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成达,鞠爱华,长春长房典当有限公司,长春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靳宪勇,金伟,井树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民初3603号原告:段成达,住吉林省长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浩,长春市东风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鞠爱华,住吉林省长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明峰,吉林嘉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长春长房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法定代表人:赵剑英,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婷婷,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长春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法定代表人:赵剑英,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婷婷,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靳宪勇,住吉林省长春市。第三人:金伟,住吉林省长春市。第三人:井树彬,住吉林省长春市。原告段成达诉被告鞠爱华、靳宪勇、第三人长春长房典当有限公司、长春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金伟、井树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段成达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本院认为:段成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段成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50元,由段成达负担。审 判 长  曲 刚人民陪审员  伊永英人民陪审员  刘淑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田昊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