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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民申76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辽宁强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梁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辽宁强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梁龙,王高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申767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辽宁强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凤城市沙里寨镇李家村*组。法定代表人:吴卫国,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勇,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梁龙,男,汉族,1978年9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明光市。一审第三人:王高飞,男,汉族,1988年8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县。再审申请人辽宁强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梁龙、一审第三人王高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1民终22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辽宁强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其与梁龙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辽宁强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辽宁强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赵 虹审 判 员  赖尚斌审 判 员  何曲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陈 捷书 记 员  陈 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