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3执3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行与谭先大、段加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行,谭先大,段加珍,陈祖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3执39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澧县澧阳镇澧州路488号。负责人:钱泓霖,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谭先大,男,196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澧县。被执行人:段加珍,女,198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澧县。被执行人:陈祖春,男,195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谭先大、段加珍、陈祖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行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2017)湘0723执39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赖怒江审判员 曾祥能审判员 彭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