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3民初55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贾丹丹、付文欣等与张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付某,付永峰,李桂玲,张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3民初5540号原告贾某,女,汉族,个体。原告付某,女,汉族。法定代理人贾某,女,汉族,个体。原告付永峰,男,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泰来县。原告李桂玲,女,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泰来县。被告张杰,男,汉族,现住黑龙江省泰来县。原告贾某、付某、付永峰、李桂玲诉被告张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原告付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贾某、李桂玲、付永峰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82.00元,减半收取274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梁丽波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徐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