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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23执3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吕雷与宋继臣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雷,宋继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23执3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吕雷,男,1979年5月15日生,汉族,个体户。被执行人宋继臣,男,1957年1月20日生,满族,教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丰县人民法院(2017)辽1223民初51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宋继臣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宋继臣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宋继臣有存款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宋继臣XXXXXX银行XXX支行帐号XXXXXXXXXXXXXX内的存款70000.00元。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德丰审判员  张百合审判员  王 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兴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