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325民初20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曹淑英与刘大礼、张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淑英,刘大礼,张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325民初2024号原告:曹淑英,女,1966年6月5日生,汉族,云南省富源县人,住富源县。被告:刘大礼,女,1957年6月11日生,汉族,云南省富源县人,住富源县。被告:张峰,男,1954年8月19日生,汉族,云南省富源县人,住富源县。原告曹淑英与被告刘大礼、张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曹淑英以自愿与被告协商为由,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曹淑英自愿撤回起诉,其请求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应当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淑英撤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曹淑英承担。审 判 长 刘武松人民陪审员 田顺清人民陪审员 龚龙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谷元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