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执37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孙继才、冉巧隆与兰卿瑾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继才,冉巧隆,兰卿瑾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4执3790号申请执行人:孙继才,男,195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申请执行人:冉巧隆,女,195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被执行人:兰卿瑾娴,女,198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本院在执行孙继才、冉巧隆与兰卿瑾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依职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孙继才、冉巧隆有赔偿金、诉讼费等共计108524.7元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娟审判员 秦 萌审判员 陈正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海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