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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4执37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孙继才、冉巧隆与兰卿瑾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继才,冉巧隆,兰卿瑾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4执3790号申请执行人:孙继才,男,195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申请执行人:冉巧隆,女,195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被执行人:兰卿瑾娴,女,198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本院在执行孙继才、冉巧隆与兰卿瑾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依职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孙继才、冉巧隆有赔偿金、诉讼费等共计108524.7元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娟审判员 秦 萌审判员 陈正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海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