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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行初1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德州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与山东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州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山东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武学申,郭小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4行初139号原告德州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水场路22号。法定代表人徐登才,经理。委托代理人赵长庆,山东天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旭升街16号。法定代表人高秀鹏,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晶晶,山东德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牛斌,山东德洲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武学申,男,37岁,汉族,住德州市运河经济开发区。第三人郭小繁,男,35岁,汉族,住德州市运河经济开发区商贸大道西陈庄铁路专用线北侧车之星洗车行。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州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第三人武学申、郭小繁要求履行限期拆除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以所诉违章建筑已经拆除,违法事实已经消灭为由,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德州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州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德州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许本海审 判 员  郭喜珂人民陪审员  刘静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袁 娜 微信公众号“”